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日期及文號 |
廢止理由 |
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公捕”問題的意見 |
1983年7月12日(83)高檢一函第26號 |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執行逮捕的方式已有明確規定。 |
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受賄案件免予起訴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1992年1月7日高檢發〔1992〕2號 |
免予起訴制度已被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廢止。 |
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攜款潛逃的貪污、賄賂等案犯及時立案、報告的通知 |
1992年6月18日高檢發貪檢字〔1992〕39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查處偷稅、抗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
1993年7月20日高檢發貪檢字〔1993〕35號 |
全文涉及稅務領域職務犯罪查處,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不再承擔這項職能。 |
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大案要案查處工作的通知 |
1993年11月4日高檢發貪檢字〔1993〕57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
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的通知 |
1998年5月11日高檢發釋字〔1998〕1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
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 |
1999年1月29日高檢發〔1999〕7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
1999年11月8日高檢發〔1999〕27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
2000年12月13日高檢發〔2000〕24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 |
2000年12月21日高檢發反貪字〔2000〕34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有關內設機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分工的規定》的通知 |
2002年4月12日高檢發預字〔2002〕1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考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04年2月13日高檢發反貪字〔2004〕5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3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
2007年11月5日高檢發瀆檢字〔2007〕8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查辦:ν戀刈試翠輪胺缸錒ぷ韉鬧傅家餳返耐ㄖ |
2008年11月6日高檢發瀆檢字〔2008〕12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5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
2009年9月2日高檢發〔2009〕17號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
16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法律文書工作文書的通知 |
2009年9月3日高檢發偵監字〔2009〕22號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所依據的《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不再適用。 |
17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的通知 |
2010年9月9日高檢發控字〔2010〕5號 |
該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標準》《人民檢察院文明接待室評比辦法》的通知(高檢發控字〔2015〕3號)替代。 |
18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的通知 |
2010年9月10日高檢發〔2010〕17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19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
2011年6月2日高檢發辦字〔2011〕24號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高檢發研字〔2018〕28號),該文件不再適用。 |
20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
2011年12月1日高檢發預字〔2011〕3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21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2013年2月6日高檢發預字〔2013〕2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
22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能力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
2016年7月29日高檢發反貪字〔2016〕289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2018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該文件不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