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2日聯合發布通知,共同向全社會“宣告”:堅持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無罪堅決放人。
這個通知旨在規范三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通知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進行,避免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凡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應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通知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條件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拘,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決定不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或者在審判階段建議補充偵查并經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機關;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依法加強對看守所的管理,及時向辦案機關通報超期羈押情況。
通知對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幾種情形予以明確: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經過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只就該部分罪行進行認定和宣判;對于查證以后,仍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不得拖延不決,遲遲不判。(新華網)